冯川|宗族性乡村小农生产的社会行为逻辑与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开元旗牌app官方网站”

本文摘要:视察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制裁机制如何运作,是相识乡村整合度、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掌握乡村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的重要切入口。

视察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制裁机制如何运作,是相识乡村整合度、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掌握乡村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的重要切入口。在中国的宗族性乡村中广泛存在的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是通过“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告竣的,其基础差异在于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是否存在制裁意欲。然而制裁意欲并不一定能够转化为针对少数纷歧致者的有效制裁行为。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因制裁效度的差别而体现出显着的层级序列结构。

宗族性乡村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一方面阻碍小农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上升,但另一方面也使少数纷歧致者仍对宗族精英、乡村精英和乡村舆论的规训和制裁存在戒惧心理,成为使宗族性乡村的内生制裁机制仍能在某种水平上发挥效用的最后保障。宗族性乡村的制裁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配景下的乡村治理将带来有益启示。

一、研究配景社会性的本质,就在于与他人的比力中定位和决议自己的行为内容和行为时间。小农的社会性,就体现为小农在生产和生活历程中与他者的高度嵌连。从状态上看,这种嵌连往往体现为小农在生产节奏、种植内容、出资与出劳力方面的协同一致,该现象可归纳综合为“社会行为的一致性”。在西方团体行动理论中,凭据组织化水平的差别,社会行为从团体行为、团体行动、社会运动到革命,可以组成一个生长谱系[1]。

其中,团体行为(collective behavior)处于最无组织性的一端,而且是自发而不行预测的[2],而团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则是为了配合利益或计划所作出的协同努力[3]。在乡村的日常生活中,团体行为比团体行动更为常见。

然而,农村研究领域中的农民团体行动研究显然更受关注。有学者以存在封建庄园制和领主制传统的西欧和日本农村为参照,指出乡村配合体中的团体行动,是以团体所属成员间的平等协商为前提、具有个性的农民在同一时间依据基于公意的配合规则而自主且努力地展开的行动。好比研究中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执法性质的日本学者戒能通孝就基于与日本传统乡村的对比,认为乡村配合体中团体行动的告竣并非基于支配与听从的单纯权力关系,团体行动的组织和秩序一定是由成员的自主到场和努力团结而形成的,而且受到成员的配合认可和自发的维护与支持。

戒能认为,西欧与日本式封建乡村的法秩序是萌生近代法意识的前提,封建乡村法秩序的基础是村民的自主意识[4]。而团体行动秩序的背后,则往往存在一套为乡村成员所配合接受的团体制裁机制。对于违反均等再分配等相助精神、恶意扰乱乡村秩序的人,详细的制裁手段被称为“村八分”(ostracism)(通常从冠、婚、葬、建房、火灾、生病、水害、旅、生产、年忌这十大“往来”之中,将除火灾、葬礼以外的八种“往来”全部隔离,称为“八分”。

由于发音的错误,“村八分”在有些地方也被叫做“反一致”或“破廉耻”。在冈山县,虽然村八分中不包罗火灾和葬礼,但连葬礼也不举行协助和帮助的严厉制裁也是存在的。在岛根县出云地方的仁多町,对于规约违反者,包罗火灾和葬礼在内的一切相助行为都被隔离。

在和歌山县桥本市的隅田,到明治中期为止,都还存在规约违反者的一切村内外交都被隔离,一家农户被伶仃起来,被迫举行自责和反省,甚至在总聚会会议上被其他村民强制要求脱离乡村的惯行),即一种“配合绝交行为”。受罚者并不是将遭遇某个村民的怒目而视,而是将被乡村全体成员当做“出头的桩子”而遭受攻击[5]。中国的传统宗族性乡村社会虽然也存在以农业协同体为底色、以家族邻保的连带相助为基本的稻作农业的社会性本质,以及以乡土为生活的基础,以生命协同、总亲和为乡土生活原理的“生活协同体”性质,农民体现在配合作业、团体行动上的一切配合运动,都表征中国乡村内存在着配合体关系[6:8-9]。

但中国传统乡村中团体行动的组织和秩序则主要依靠家父长的绝对支配,这一点与上述学者对乡村配合体中团体行动的形成原理相去甚远。戒能通孝据此断言中国不存在乡村配合体,而旗田巍则将这种在家父长绝对支配下基于家族配合关系而形成的乡村社会,归纳综合为“家族主义配合体”[7:15-16]。一直以来,学界将研究家父长制权威的功效及其体现,作为明白和掌握宗族性乡村内团体行动逻辑的基本方式。

在这些研究中,宗族认同以及宗族成员对宗族署理人的听从和支持,被认为是团体行动的前提条件。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家长式治理”[8],而修祠理事会、修路理事会、红白理事会等由一些宗族父老或精英等组成的种种民间组织,则因其充实体现“家长式治理”的运作特征而受到关注[9-11]。另外,学界对宗族性乡村中团体制裁机制的研究,还大多集中于解放前宗族组织的纠纷调整和对族规越轨者的惩戒,以及宗族团体以械斗方式展现的对外团体制裁行为[12-13]。

而对于今世宗族性乡村,宗族对混混、王老五骗子等群体的掩护性,则更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14-15]。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学界对当下宗族性乡村中小农社会行为的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偏重于研究宗族性乡村中的团体行动,而忽视研究乡村中的团体行为;二是偏重于研究宗族性乡村团体对外的制裁机制和对内的掩护机制,而忽视研究乡村对内的制裁机制。本文将以宗族性乡村的社会行为一致性为线索,买通乡村中团体行为和团体行动的类型学界限,考察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逻辑。

笔者在广西宾阳县王灵镇N村观察发现,乡村中的团体行为和团体行动,在状态上广泛体现出一致性的特征,而这种社会行为的一致性现象,又无法用“家长式治理”的既有理论框架加以解释。基于此,本文将首先从发生学的角度,以小农制裁意欲的有无为尺度,对乡村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方式举行类型划分。其次,笔者将归纳小农制裁意欲的发生条件,并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总结为序列化的五个层级。

再次,笔者将分析影响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上升的关键要素。最后,本文将系统总结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逻辑,并展现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对乡村振兴的有益启示。

二、宗族性乡村与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类型(一)宗族性乡村的内在宗族是聚族而居形成的,是血缘与地缘的联合体。20世纪以来的革运气动和市场经济,将以小我私家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性因素强有力地渗透进乡村,消解了传统的维系家族以及大家庭存在的族规家法、传统伦理等地方性规范[16:197]。

在以此为配景的今世社会条件下,宗族并非指宗族的组织、制度、结构、族长的权力以及明确的组织运动等,而更多是指一种文化的宗族,如村民的宗族意识和认同等,其主要体现为乡村中一种精密的社会关联,并深刻影响到乡村的社会行为和治理模式[17:1]。如果以后者作为对宗族的界定的话,广西的乡村切合这一尺度。N村是位于广西宾阳县王灵镇的一个普通农业型乡村,下辖宁村和马村两个自然村,其中宁村面积较大,户籍人口1846人,而马村面积较小,户籍人口只有210人。宁村与马村的聚居地相隔3千米左右,因这天常生活中两个自然村的村民很少来往。

由于当地人均承包水田2亩、旱地3亩,较大的耕地面积使种植经济作物成为反抗打工经济的有力生计选择,宁村的常住人口占户籍人口的70%,而马村则占57%。N村至今已有700余年历史。宁村中陈姓占总人口的93%,而马村中马姓则占到总人口的71%。

其中陈姓分为5个大房,并各有房支宗谱,修有下属于邻镇陈姓大宗祠的大房祠堂。清明祭祖是比春节过年更为重要的运动,在外务工的村民一般都需要请假回村扫墓。

而男性婴儿的出生,则是比完婚更值得庆贺的事,使一些村民将婚礼与婴儿的满月酒合办。村民通过祭祖和添丁,将自身的存在与祖先的历史和宗族指向未来的绵延勾连在一起,从而建设起自身对宗族和乡村的身份认同。乡村中妇女对农业生产和家庭事务的操劳,以及相较之下丈夫的相对闲散,也都隐隐透出作为外来人的妇女职位的不稳固和妇女对丈夫的依附性。

文化的宗族并不具备家父长式的支配结构。在N村,就连承接传统家父长式支配结构的理事会,也从来未曾存在过。然而,虽然文化的宗族不能直接促使有组织的团体行动发生,却潜在地对村民的行为意识发生影响,使得乡村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形成和社会制裁机制更为庞大。(二)小农社会行为一致性的两种形成类型笔者在N村观察发现,宗族性乡村中的小农在生产运动中通常保持与其他村民在时间和行为内容上的一致性。

这种一致性,广泛体现于耙田、收割、桉树种植、拓荒、集资、修路等各个方面。如果根据团体行为与团体行动的分类,则耙田、收割、桉树种植、拓荒等运动,因其无组织、无配合目的的特征,而可被归入“团体行为”一类;集资、修路等运动,则因有村民小组长的组织,且具有配合目的,而可被归入“团体行动”一类。

在团体行动中,村民小组长的口头招呼,往往唤起村民对抽象的“团体利益”的想象。在受益者肩负原则之下,每一个村民都本着对抽象的“团体利益”和对抽象的受益者团体的想象而一致出资、出劳动力,其行为并不以他人的行为为前提。因此在这里,“抽象的”这一性质十分重要,使得宗族性乡村不会泛起奥尔森[18]所叙述的“搭便车现象”和团体行动的逆境。

因为在“搭便车现象”有可能泛起的社会情况中,每小我私家都是本着对详细而实在的“团体利益”而选择是否出资、出劳动力的。在受益者肩负原则之下,详细而实在的“团体利益”自然要由详细而实在的“团体”肩负资金和劳动力的成本。所谓详细而实在的“团体”,其实就还原为每个个体的荟萃。

因此,每小我私家出资、出劳动力都以已经出资、出劳动力的其他个体所组成的荟萃的切实存在为前提,或以这种“团体”的不存在为捏词而拒绝行动。相比这下,宗族性社会中对作为结构性存在的抽象“团体”的想象能力,使团体行动更易告竣。但须注意的是,该团体行动的告竣仅是基于村民个体对“团体”的想象,而非个体对村民小组长寿令的被动听从。

然而,对“团体”的想象这一解释逻辑,却无法适用于对村民团体行为一致性的解释。因为诸如耙田、收割、桉树种植、拓荒等运动的展开,都以服务于个体小农的利益为目的,并不存在发生“团体”想象的空间。但即便如此,并没有被组织起来的小农,却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举行着一致的团体行为。为了更深入地明白小农的社会行为一致性,我们需要换一种解释框架。

在以上考察中,我们更多是着眼于小农所体现出的一致行动的状态。可是如果运用发生学的视角,我们就会发现,小农在生产历程中那些看似一致的社会行为状态,其实是起初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逐渐扩散其行为影响,或被大多数农户的行为所同化的效果而已。

换句话说,在该效果告竣之前,则一定存在大多数农户与少数农户的纷歧致。从“纷歧致”走向“一致”的历程有两种方式。

笔者将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逐渐扩散其行为影响,最后使大多数农户在行为上相继趋同于少数小农的方式,归纳综合为“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将与大多数农户的行为不相一致的少数小农被大多数农户的行为同化的方式,明白为“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在“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方式中,大多数农户对于在行为上体现纷歧致的少数小农并不会发生制裁意欲,相反会选择调整自己的行为,最后告竣与少数小农在行为上的一致。

前文所述的那些无组织、无配合目的的团体行为,在告竣一致的状态之前,基本都履历了被动协同的历程。好比,在耙田方面,承包地远离交通路的大多数农户,不得不与承包地靠近交通路的少数农户在时间上保持一致;在收割方面,种植面积疏散的农户为了利便雇请收割机,也不得不在时间上与种植面积大的农户保持一致。又如在拓荒方面,虽然分田到户之后,荒地仍属自然村所有,但少数开垦荒地并宣称“谁拓荒谁种”的农户引发了所有农户的争相拓荒,使自然村在短短几年内便无荒可开。

此外,由于号称“地下抽水机”的桉树吸肥能力强,少数种植桉树的农户,逐渐倒逼越来越多的农户放弃种植甘蔗,桉树种植面积迅速扩散。而在“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方式中,多数农户对于在行为上体现纷歧致的少数小农会发生制裁意欲,并将制裁意欲通过种种方式体现出来。好比填占鱼塘的少数农户,会遭到普通村民的议论、乡村精英的指责,成为村民小组长和村干部的治理工具;修途经程中拒绝占地的少数钉子户,拒绝到场集资或提供劳动力的农户,也会遭到乡村舆论的谴责。若有其他自然村的村民到场拓荒,或某个鱼塘的填占涉及多个当事人,村民或村干部甚至有可能借用县司法局或扫黑办等外部气力,对作为当事人的少数农户的行为举行制裁。

那么,为何同样是小农社会的行为趋同历程,但其中一些体现为少数小农同化多数农户的“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方式,而另一些却体现为多数小农同化少数农户的“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方式?为了明白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掌握导致两种方式形成的关键要素,即小农制裁意欲的有无。凭据“多数小农是否对少数农户的纷歧致行为拥有制裁意欲”这一判断尺度,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则可以转化为对“作甚小农制裁意欲的发生条件”这一问题的明白。三、小农制裁意欲的发生条件若是在属于戒能通孝意义上的“乡村配合体”的日本传统农村,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拓荒等团体行为,一定也将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社会行为。

好比耙田和收割的时间,一定是在乡村全体成员的商议中一致决议的。是否能够继续种植具有显着负外部性的作物,也一定是在乡村全体成员的配合讨论中获得裁决。

而荒地则一般会被作为共有地(commons),其使用时间和使用方式被村规约严格限定,村规约的违反者将遭到村规约所划定的处罚。因此,戒能通孝意义上的“乡村配合体”中将不行能存在经由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最终告竣一致的团体行为,即不行能存在少数小农同化多数农户的情况;而只存在受到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机制控制的社会行为,即多数小农同化少数农户的情况。之所以这里只称“社会行为”而不称“团体行动”,是因为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拓荒等行为仍和团体行为一样,服务于个体小农自己而非村团体,因此不是团体行动。但以其组织性和规范性而言,又有异于团体行为。

这种介于团体行为与团体行动之间的中间状态,笔者临时仍称之为“社会行为”。然而,当下中国的宗族性乡村却不存在将团体行为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社会行为的可能性。也许传统乡村中族长的摆设和人民公社时代生产队的统一摆设,能够靠近那样的效果。

但人民公社时代的样态,似乎更靠近于直接将团体行为转变为组织性、规范性极强的团体行动,而不是一种介于团体行为和团体行动之间的中间状态,因为自留地以外的被摆设的生产行为都将优先服务于团体。不外无论如何,在传统大宗族和人民公社都已解体的当下,服务于小农个体利益的团体行为,以及经由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而发生的团体行为的一致性,都成为了小农社会团体行动之外的一个稳固样态。可是,同样是在缺失家父长制权威和高度行政组织力的N村,为何耙田、收割、桉树种植和拓荒在开展历程中,并不泛起多数小农对少数农户的纷歧致行为发生制裁意欲的情况,而集资和修路等历程,却往往使多数小农对少数农户的纷歧致行为发生制裁意欲呢?下面笔者将从三个方面临这一问题举行分析息争释。(一)是否存在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认同感 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认同感,即一种对少数纷歧致者的“我们感”,泉源于小农对少数纷歧致者与自身之间在社会关系和身份认同方面的感受和明白。

当这种“我们感”缺失时,少数纷歧致者与占多数的小农之间就会形成“他者—我们”、“外人—自己人”的对立图示,使占多数的小农发生对少数纷歧致者的制裁意欲。在N村,认同感的规模以自然村的地缘区隔为界限。虽然宁村与马村同属一个行政村,但由于荒地在分田到户后划归自然村所有,少数马村村民到场宁村村民的拓荒行动,就立刻激起宁村全体村民的制裁意欲。

(二)是否存在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当多数小农对少数纷歧致者具有认同感时,少数纷歧致者与占多数的小农之间的关系,就被确认和纳入被认同感所笼罩的地缘配合体关系内部。在这种情况下,小农制裁意欲的发生与否,将取决于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所谓利益的可协同性,即多个主体间的多种利益并非处于零和博弈关系之中,而是可以在不减损自身总体利益的前提下,通过指向利益趋同偏向的调整和让步,告竣利益协同一致的可能性。一般而言,当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时,多数农户将不会对少数纷歧致者发生制裁意欲。

好比,当看到田块靠近交通路或种植面积大的少数农户率先开始耙田或收割时,多数农户会毫无诉苦地调整自己的农业生产节奏,与少数农户保持一致。对于多数农户而言,耙田或收割也是他们在生产历程中即将举行的必不行少的环节,因此他们的利益与少数率先耙田或收割的农户之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又如,多数原本没有计划种植桉树的农户,在少数农户率先开始种植桉树后,也毫无诉苦地调整自己的种植计划,陆续改种桉树。

这是因为改种桉树未必使农作收入下降,相反其粗放的种植模式还能节约大量劳动投入,使多数农户与少数率先开始种植桉树的农户之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种植桉树的负外部性被小农社会容忍和转化。而当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间的利益无法协同时,多数农户就会对少数纷歧致者发生制裁意欲。

好比在N村,分田到户后划归自然村所有的为数不多的鱼塘,原本可以通过以自然村为经济核算单元的团体承包,增加自然村的团体收入,从而获得维修事关每个自然村村民的门路和水渠的资金。因此,鱼塘涉及到多数农户的利益。

当少数农户假借承包之机填占团体鱼塘时,多数农户便对少数农户发生制裁意欲。这是因为鱼塘所承载的多数农户的利益,与少数填占鱼塘的农户的利益,处于不行协同的零和关系之中。

换句话说,少数农户的赢利,势必意味着多数农户利益的减损。另外,当多数农户所代表的团体利益与少数纷歧致者间不存在协同空间时,多数农户也会对少数纷歧致者发生制裁意欲。这一点在关乎团体利益的集资、修路等方面体现最为显着。为公共门路、桥梁、水渠的修建提供了资金、劳动力、承包地等种种支持的多数农户,与拒绝提供支持的少数农户在利益上无法协同。

因为提供了支持的多数农户,其实分管了拒绝提供支持的少数农户本应肩负的成本。在成本的肩负上,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处于零和关系。

而若拒绝为公共设施的建设提供自己的承包地,这时因为少数纷歧致者的利益,多数农户将无法享受公共设施带来的便利,少数纷歧致者的利益也与多数农户处于零和关系。这样的零和关系,都势必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制裁意欲。

(三)是否存在与少数纷歧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如前文所述,一般情况下,当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存在利益的可协同性时,多数农户将不会对少数纷歧致者发生制裁意欲。然而,当多数农户在与少数纷歧致者协同利益之后,却不能获得与少数纷歧致者(可能与原先的少数纷歧致者不是同一群体)的利益平衡时,多数农户也将发生对少数纷歧致者的制裁意欲。好比起初,率先拓荒的农户仅仅是引发了村内的拓荒热潮,而不是多数农户对少数拓荒农户的制裁,这是因为村内荒地面积大,足以使每个农户都到场到拓荒中去。如果拓荒面积不大,只够少数人占有,则势必因满足“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利益协同无法告竣”这一条件,而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制裁意欲。

但由于大宁村和天马村各自拥有足够的荒地,原本并没有想到占有分田到户的土地面积以外的土地的多数农户,也通过到场拓荒,而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告竣了利益的协同一致。然而,当少数拓荒者的拓荒面积大大凌驾多数拓荒者时,这批少数拓荒者便成为新的“少数纷歧致者”,他们的利益与多数拓荒者之间无法平衡,于是自然引发多数拓荒者的制裁意欲。拓荒行为的这一破例也说明,无组织、服务于小农个体的团体行为在告竣一致的历程中,也存在少数纷歧致者因受到小农社会提倡的行为制裁而趋同于多数的情况。换句话说,团体行为并非绝对不会引发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

四、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虽然“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认同感”、“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与少数纷歧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这三个条件,缺少一个都将引发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形成制裁意欲,但制裁意欲表达的方式,也会严重影响制裁的效果,使社会行为最终无法告竣一致。若是在属于戒能通孝意义上的“乡村配合体”的日本传统农村,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险些都为村规约所划定,并为全体村民配合认可和遵守;其制裁效度也险些不存在强弱的层级差异,基本都指向使制裁工具主动修正纷歧致行为。

而在当下中国的宗族性乡村,由于制裁意欲到制裁表达的历程中,混杂了基于血缘和地缘、发生自恒久日常生活并绵延至未来子子孙孙的私人情感,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和制裁效度就展现出更多的层级。为了细化对“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引发社会行为一致性”这一因果关系的考察,本文将进一步探究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与行为制裁效度之间的关联,根据制裁效度的崎岖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分为序列化的五个层级。根据制裁效度从低到高的顺序,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与制裁工具无互动的表达;第二类,使制裁工具主动修正纷歧致行为的表达;第三类,使制裁工具被动放弃纷歧致行为的表达。第一类表达只包罗一个层级,体现为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背后说,劈面不说”。

笔者将这种表达方式归纳综合为“自反式表达”。多数农户虽然发生了对少数纷歧致者举行行为制裁的意欲,但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却很低。

这种自我诉苦的表达方式,无法引发与制裁工具的互动,固然也就不能对制裁工具发生任何制裁的作用。第二类表达则包罗三个层级,根据制裁效度由低到高划分是:(1)偶遇式表达;(2)集会式表达;(3)舆论式表达。其中,偶遇式表达的详细体现,是“遇到了,就劈面说”。

在N村,为宗族或本村民小组努力主动做孝敬的人,被认为是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内有体面的人。这类人由于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内有威望,当多数农户“敢怒不敢言”时,他们敢于打破“自反式表达”的壁垒,将多数农户的意见直陈少数纷歧致者的眼前。

然而,偶遇究竟带有随意性,这种非正式表达的制裁效度在第二类表达中最低。集会式表达,是比偶遇式表达在制裁效度上更高的层级。相比于偶遇式表达所发生的开放空间,集会式表达的最大特征就是时间和场所的限定性。

这种限定性使其有别于随意性较强的日常空间,提升了集会式表达的正式水平。在一般情况下,集会的召集人是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

他们会将集会的所在选在自己家里,或者少数纷歧致者的家中。村民小组长、村干部,以及在本房支或本村民小组中有威望的人,都市列席集会。可是,一旦少数纷歧致者在约定的开会时间拒绝加入,或者居心不在家中,集会就无法举行,制裁效度将迅速降为自反式表达的层级。不外,当集会乐成举行时,少数纷歧致者最终将会亮相是否愿意放弃自己的纷歧致行为。

有时这种集会需要举行两三个回合,磨练着列席者的说服技巧和耐心。第二类表达中最高的层级,是舆论式表达。

与偶遇式表达和集会式表达相比,舆论式表达则更具有渗透进日常生活中的弥散性,少数纷歧致者面临的是来自属于不特定多数的乡村成员或房支成员的社会压力。弥散性的舆论压力不存在特定的权力中心点,这一特征使恰当事人无法逃离和反抗,大大提升了制裁的效度。第三类表达也只包罗一个层级,体现为多数农户或村干部将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上报外部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做法。笔者将这种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归纳综合为“外力图援式表达”。

外力图援式表达所寻求的是来自乡村外部的司法或行政裁决,对少数纷歧致者将具有强制性效力。在所有的制裁意欲表达方式中,外力图援式表达因其所具有的强制性而取得最高的制裁效度。

在传统宗族性社会中,取代外力图援式表达的方式是体现为械斗的群体性暴力。随着村民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打工经济的兴起,以及政府努力开展扫黑除恶的政策宣传和教育,群体性暴力的强制性制裁意欲表达,才徐徐让位于外力图援式表达。

五、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在分析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之前,我们需要首先明确上述五个层级的制裁意欲表达在N村的详细体现。笔者将选取集中体现上述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三类事例,出现制裁意欲表达与纷歧致者行为的关系。

事例一:拓荒前文已经提到,虽然荒地的所有权归自然村所有,但当自然村内的每个农户都相对平均地举行拓荒,并认为通过拓荒能将土地占为己有时,小农的制裁意欲将不行能发生,因为少数纷歧致者已经通过同化多数农户的行为而使自身也酿成了多数。当自然村内少数农户的拓荒面积过大,凌驾多数农户拓荒的平均水平时,他们的纷歧致行为就将引发多数农户的制裁意欲。

但由于多数农户与少数纷歧致者同属一个自然村,且多数农户将拓荒地的利益视为个体利益,制裁意欲就仅仅体现为层级最低的“自反式表达”。然而,当有马村的村民也私自加入到宁村的拓荒者行列中时,宁村的农户一致表现阻挡,并将马村村民的行为上报到县司法局。面临本自然村少数纷歧致者时所体现的“自反式表达”,在面临来自其他自然村的少数纷歧致者时,就迅速提升到制裁意欲表达的最高层级。

事例二:填占鱼塘与荒地类似,鱼塘的所有权也归自然村所有。但与荒地差别的是,鱼塘的数量有限,而且村民若要将鱼塘占为己有,必须首先获得对鱼塘的承包权,向自然村交付承包期为10年的租金,然后逐渐将鱼塘填为平地。

换句话说,村民需要将鱼塘转化为类似荒地的样态,然后才气占为己有。当自然村内有少数农户填占鱼塘时,多数农户只是将填占鱼塘的利益视为个体利益,因此填占鱼塘的性质就与上述少数农户拓荒面积过大的性质相类似。多数农户由于不能都通过填占鱼塘而获取个体利益,且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恒久思量,对填占鱼塘的少数农户多有诉苦,但却不会劈面制止少数农户的填占行为。

多数农户都认同“占了就是自己的”这一权属逻辑,并表现“占了鱼塘,还是兄弟,不会团体和他绝交”(20190524)。该逻辑阻碍了多数农户制裁意欲表达的层级提升。然而,自然村或房支中有威望的人则与多数农户的利益考量方式差别。

这些有威望的人并不将少数农户填占鱼塘的行为结果明白为少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与多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而是将其明白为少数农户的个体利益与多数农户的团体利益之间的零和博弈。因此这些有威望的人,就会代表多数农户的团体利益,劈面与少数纷歧致者展开谈判,使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上升为“偶遇式表达”。

村民小组长或村干部组织开会,也会为有威望的人提供一个与少数纷歧致者举行谈判的牢固空间,使“偶遇式表达”进一步提升为“集会式表达”。村民小组长组织开会并纷歧定是努力主动的。他们每年只有200元人为,因此对治理村民小组内的事务普遍持一种消极懈怠的态度。

在面临少数农户填占鱼塘的问题时,有村民小组长告诉笔者:“开会开也好,不开也好,不关我的事。我要开会是怕别人说我不管事。我通知开会,你不来,就不怪我了。

”(20190524)换句话说,“集会式表达”有可能是村民小组长从委托署理关系中与角色期待相联系的个体利益出发,而发生的效果。当一块鱼塘的填占涉及多个当事人时,村干部就可以较少思量自己在与纷歧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小我私家利益,借助扫黑除恶的政策,直接将该情况上报乡镇扫黑办公室处置惩罚,使制裁意欲的表达方式跃升至最高层级。

但N村的村支书向笔者明确表现,他不会上报小我私家性的鱼塘填占情况:“一旦与他矛盾僵化,就会影响子子孙孙。纵然是群众意见大,我们也不能冒犯人,因为以后还要生活在这里。占鱼塘的谁人人住在我家隔邻,到最后是他对我这小我私家有意见,而不是对村和乡镇有意见。

我退休后,谁来给我烟抽?当干部不能搞得太死。”(20190525)事例三:修路围绕修路的团体一致行动,包罗出资、出劳动力和孝敬承包地三种类型。其中,出劳动力是不能获得人为的,相当于出义务工;孝敬承包地,也不能获得相应的资金赔偿。与荒地和鱼塘差别,修路所承载的团体利益是每个村民都能够直观地感受到的。

因此在修途经程中泛起的少数纷歧致者,很容易引起不特定的多数农户的制裁意欲。当少数农户拒绝孝敬承包地,阻碍门路工程的延伸时,村干部会到这些拒绝孝敬承包地的少数农户家中开会做事情。“集会式表达”赋予村干部以代表团体利益的“公”的身份。

N村的村支书在开会时对拒绝孝敬承包地的农户说:“你不让出来,你就是宁村的罪人!”(20190525)这样的话语方式其实是在向农户表示“集会式表达”升级为“舆论式表达”的可能性。在修路的集资方面,村干部更以树立好事碑和张榜宣布集资名单的方式,引导多数农户通过舆论式表达将制裁意欲展现出来。特别是在张贴的集资名单中,不仅集资到场者的姓名和集资数额被宣布出来,没有到场集资的村民姓名也被一一记载和标示出来,枚举在名单的最后。

修路中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就会成为村民茶余饭后的谈资,也会成为农活事后村民聚集起来议论的工具。综合以上三类事例中泛起的制裁表达方式和层级的上升纪律,笔者将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因素,剖析为制裁意欲的表达者,和表达者考量的利益类型(表1)。在以上所举的事例中,制裁意欲的表达者包罗三类群体:(1)多数农户;(2)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3)村组干部。

表达者考量的利益类型,则大要可分为两类,即“个体利益”与“团体利益”。多数农户和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在表达制裁意欲时会从自己与少数纷歧致者所处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角度,对利益举行考量。而村组干部在表达制裁意欲时,则会基于与多数农户的委托署理关系,凭据多数农户对村组干部的角色期待,以及自身与少数纷歧致者所处的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对利益举行考量。

表1 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与表达者的利益考量当多数农户将与少数纷歧致者之间的关系,明白为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不平衡关系,并从与少数纷歧致者所处血缘和地缘关系来考量这种个体利益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最低。而当多数农户意识到与少数纷歧致者之间的关系,是团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零和博弈时,原本被个体利益切割身分散状态的多数农户,就会在陌头巷尾聚合起街谈巷议。这种出于团体利益优先的考量而集结的多数农户,会使层级最低的自反式表达跃升至舆论式表达的层级。而当集结的多数农户,出于对外掩护团体利益的考量而高度整合,并寻求制裁意欲的表达时,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将到达最高状态。

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则在当多数农户因考量个体利益而处于疏散状态时,出于团体利益的考量,将仅存却无效力的自反式表达提升为偶遇式表达。当村组干部提供集会的表达空间时,代表多数农户的有威望者就会很自然地将偶遇式表达上升为较正式的集会式表达。

村组干部一方面需要思量自己在委托署理关系中与角色期待相关的小我私家利益,另一方面又需要思量自己在与少数纷歧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小我私家利益。当同时思量这两者时,村组干部就以集会式表达的方式对少数纷歧致者施加压力。当村组干部较少需要思量自己在与少数纷歧致者之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存在的小我私家利益,而更多地考量与委托署理关系中的角色期待相关的团体利益时,制裁表达就将上升至最高层级。

总体而言,制裁意欲的表达者是否能基于团体利益的考量而行动,是决议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能否上升的关键要素。而基于个体利益的考量,则通常是使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下降的主要原因。

但由于宗族性乡村中精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多数农户都很难挣脱以与少数纷歧致者间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为基础思考问题。再加上N村除了祖坟山之外再无祖产,80年月分田到户以来也一直没有调整过承包地,村民已经普遍将承包谋划权误认为所有权。如果没有有威望的村民和村干部等乡村精英出头将对少数纷歧致者的制裁意欲表达出来,则乡村的团体资源将很快被那些少数纷歧致者蚕食殆尽。六、结论与讨论视察农民日常生产和生活中存在的制裁机制如何运作,是相识乡村整合度、农民认同与行动单元,掌握乡村社会秩序的生产和维持的重要切入口。

虽然在中国的宗族性乡村中,广泛存在着小农社会行为的一致性,但从发生学的视角来看,社会行为的一致性只不外是多数农户同化或同化于少数纷歧致者的效果而已。本文将小农社会行为一致性的告竣路径归纳为“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前者将导致多数农户同化于少数纷歧致者,尔后者则将导致少数纷歧致者被多数农户所同化。“协商缺失的被动协同”和“小农社会的行为制裁”两种方式存在基础差异,在于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是否存在制裁意欲。而制裁意欲是否有可能形成,则与三个条件有关:一是是否存在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认同感;二是是否存在与少数纷歧致者间利益的可协同性;三是是否存在与少数纷歧致者平衡利益的可能性。

当这三个条件中有一个不被满足时,多数农户都将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发生制裁意欲。然而多数农户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行为发生制裁意欲,并不意味着其制裁意欲能够转化为针对少数纷歧致者的有效制裁行为。

在广西N村为代表的宗族性乡村,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因制裁效度的差别而体现出显着的层级序列结构。本文将小农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细分为三大类、五个层级。

详细而言,以制裁效度从弱到强的顺序,这三大类划分是“与制裁工具无互动的表达”、“使制裁工具主动修正纷歧致行为的表达”和“使制裁工具被动放弃纷歧致行为的表达”。其中,“与制裁工具无互动的表达”与“使制裁工具被动放弃纷歧致行为的表达”划分对应“自反式表达”和“外力图援式表达”这两种层级最低和最高的表达方式。

而属于中间层级的“使制裁工具主动修正纷歧致行为的表达”这一种别,又可以从低到高细分为“偶遇式表达”、“集会式表达”和“舆论式表达”。从表达者和表达方式所依据的利益考量这两个要素出发,本文对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纪律举行了总结,并对影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原因举行了探究。笔者发现,制裁意欲的表达者是否能基于团体利益的考量而行动,是决议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能否上升的关键要素。从多数农户的角度来看,修路、修桥、修渠等团体资源的缔造和维护历程,将调动农户对团体的抽象想象,并从基于团体利益的考量出发,通过对少数纷歧致者的舆论制裁,维护乡村公共品供应的良好秩序。

但另一方面,分田到户以来从未举行过承包地调整的事实,以及村民通过拓荒和填占鱼塘的行为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体认,都促使村民将承包谋划权误认为个体所有权。因此在围绕拓荒和填占鱼塘的问题上,多数村民将与少数纷歧致者的关系明白为个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不平衡关系或零和关系。个体利益自己就对小农的制裁行为发生分化瓦解的作用。再加上常住人口居多的普通农业型宗族性乡村中,恒久以来就保持着精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网络,基于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个体利益的考量这一点也会阻碍制裁意欲表达层级的上升。

在这样的情况下,自然村或宗族房支中有威望的人的泛起,就将对提升多数农户制裁意欲的表达层级起到关键作用。代表多数农户的团体利益的乡村精英和宗族精英,会通过偶遇或集会的方式,对少数纷歧致者施加压力。而村组干部则基于其干部身份所蕴含的责任伦理,有可能对少数纷歧致者提倡援引外部行政气力的强制裁。

但劈面对详细的少数纷歧致者小我私家时,村组干部仍与多数农户同样受到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中个体利益的掣肘,使得制裁意欲表达层级具有显着的限度。从对宗族性乡村的以上分析,我们首先可以肯定,乡村内生的制裁机制对维护乡村基本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维持团体资源不受蚕食,具有重要意义。一旦乡村中没有了团体经济,下层组织就很容易瓦解。

一般而言,团体经济通常是围绕土地和配合生产而展开的。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多数农户对土地所有权性质的体认偏差,极大地削弱了乡村内生的制裁机制对少数农户蚕食团体资源所能发挥的制裁效度。因此在乡村振兴的政策战略配景下,我们所面临的课题是,如何在土地和配合生产方面,保持小农社会制裁意欲的表达效度。

宗族性乡村浓密的血缘和地缘关系,一方面是小农制裁意欲表达层级上升的阻碍,但另一方面也使少数纷歧致者仍对宗族精英、乡村精英和乡村舆论的规训和制裁存在戒惧心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使宗族性乡村的内生制裁机制仍能在某种水平上发挥效用的最后保障。

而修路、修桥、修渠等团体资源的缔造和维护历程,正是调动乡村成员的团体意识,强化乡村规则意识的良好契机。为了保持小农社会制裁意欲的表达效度,我们需要通过种种方式增强农户对团体利益的体认。详细而言,首先是农户在土地所有权性质上的体认问题。

不能因恒久的不调地、对占取团体资源行为的不治理以及确权事情,而深化农户对土地私有的误认。其次,是要努力将行政的事务转变为乡村的事务,即将政务变为村务,给予乡村内生秩序维持和运转的足够空间,让村民意识到团体资源的缔造和维护是村民自己的事情,而不是国家或政府的事情。第三,政府仅仅发挥政策兜底的作用,配合乡村气力完成最高层级的制裁意欲表达。

以上是宗族性乡村的制裁机制对乡村振兴战略配景下的乡村治理所带来的有益启示。至于详细如何增强农户对团体利益的体认,还需下层社会联合自身情况,通过村务事情的开展和合理的制度摆设,逐步对农户加以引导。参考文献:[1] 朱志玲.团体行动与团体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分析[J].理论月刊,2013(10):132-136。[2]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 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书社,2007.[3] 查尔斯·蒂利,西德尼·塔罗.抗争政治[M].李义中,译.南京:译林出书社,2010.[4] 戒能通孝.执法社会学の諸問題[M].东京:日本評論社,1943.[5] 恩田守雄.相助社会論―ユイ、モヤイ、テツダイの民俗社会学[M].东京:世界思想社,2012.[6] 平野義太郎.大アジア主義の歴史的基礎[M].东京:河出書房,1945.[7] 旗田巍.中国乡村と配合体理論[M].东京:岩波書店,1973.[8] 陶自祥.乡村结构视野下的南北乡土社会治理差异[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8(4):15-21.[9] 魏程琳.团体行动逆境突围: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基于赣南C村个案观察[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2(6):47-53.[10] 田先红.国家与社会的分治——赣南新农村建设中的理事会与乡村组织关系研究[J].求实,2012(9):84-89.[11] 赵晓峰.农村宗族研究:亟待实现范式转换——基于赣州、岳平两地农村社区生长理事会建设实践的分析[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2(1):15-22.[12] 黄艺娜.宗族势力的消长与清初地方秩序的重建——以福建漳州碧溪、玉兰宗族械斗为例[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5):107-114.[13] 余丹茜.械斗的故事——浙江省天台县1982年水溪事件[J].青年研究,2010(4):37-46.[14] 刘岳、陈柏峰.乡村“混混”对乡村秩序的影响——两湖平原与湘南农村的比力[J].今世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2):174-178.[15] 李永萍.渐衰与持守:宗族性乡村王老五骗子的生成机制——基于广西F县S村40例王老五骗子的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5(5):59-65.[16] 贺雪峰.什么农村,什么问题[M].北京:执法出书社,2008.[17] 郭亮.走出祖荫:赣南村治模式研究[M].济南:山东人民出书社,2009.[18] 曼瑟尔·奥尔森:团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书社,1995.(本文揭晓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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